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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太產地證APTA》前身為《曼谷協(xié)定》?!堵葏f(xié)定》簽訂于1975年,是在聯(lián)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主持下,在發(fā)展中國家之間達成的一項優(yōu)惠貿易安排,現(xiàn)有成員國為中國、孟加拉、印度、老撾、韓國和斯里蘭卡。各成員國根據《亞太原產地證書》第三輪關稅減讓談判結果,對列入本國減讓表的原產于所有其他成員國的產品給予關稅、邊境費和非關稅的優(yōu)惠待遇。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國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對出口至《亞太原產地證書》項下的成員國(孟加拉、印度、韓國、斯里蘭卡)的貨物簽發(fā)《亞太原產地證書》優(yōu)惠原產地證。 第八欄的原產地標準: 根據《亞太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規(guī)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受惠產品必須是完全原產自出口成員國;若非出口成員國完全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第四條或第四條。
1.對完全原產的產品:填寫字母“A”。
2.對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填寫方法如下:(1)符合第三條規(guī)定的原產地標準的產品,填寫字母“B”,并注明原產于非成員國或原產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總價值占出口產品FOB價的百分比(例如“B”50%)。(標準是≤55%)(2)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原產地標準的產品,填寫字母“C”,并注明原產于成員國領土內的累計含量的總價值占出口產品FOB價的百分比(例如“C”60%)。加工費不記入累計成分內(例如不應出現(xiàn)“C”99%字樣)。(標準是≥60%)
3、符合特殊比例標準的產品,填寫字母“D”。(使用進口原料的標準是≤65%;成員國累計成分的要求是≥50%) 正規(guī)代理各類產地證,第三方產地證;各國商務簽證,各大使館認證/領事館認證(北京\上海\香港),香港中檢證書/香港轉口證/香港入口證、產地證認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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