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系人:張經(jīng)理 手#機#:15373980653 電話:0311-89252170 www.tsinggroup.com 商標先用權(quán)抗辯又叫善意在先使用商標的抗辯。在商標侵權(quán)民事案件中,未注冊商標使用者能否以在先善意使用來對抗在后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直以來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石家莊商標注冊提醒您這個問題的核心在于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的邊界在哪里。尤其是近幾年來,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搶注熱點詞匯注冊商標、一個人坐擁上千商標不實際使用卻待價而沽的情況日益凸顯,對于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我國對于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不是全覆蓋的,而是有選擇的部分保護。簡單來說,那就是需要滿足“標識構(gòu)成商標性使用+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響”的條件。 那么,怎樣才屬于具有一定影響?這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另一個難題,具體還是應當根據(jù)未注冊商標權(quán)利人提供的關于商標在先使用的范圍、宣傳推廣程度、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市場消費群體的認知程度等證據(jù)來綜合判斷,個案性比較強。 但這里需要強調(diào)的,是在能夠認定商標注冊人具有惡意搶注的前提下,對在先未注冊商標使用影響的舉證應從寬把握,這對于打擊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是有利且積極的。比如,很多商標的使用難以在全國范圍內(nèi)產(chǎn)生影響力,那么,是否可以單純考慮商標在先使用的一定范圍的市場影響力等等,尤其是當在后商標注冊人使用商標的市場于在先商標使用的市場地域范圍基本重合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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