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檢測cma認證
1.2本規(guī)則適用于CNAS對境外實驗室、檢驗機構、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和能 力驗證計劃提供者的認可受理工作。 1.3境外申請人應滿足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guī)則》和CNAS-RI01《檢驗機構認 可規(guī)則》的相關要求。
本規(guī)則引用GB/T27000和GB/T27011中的有關術語并采用下列定義: 3.1認可:正式表明合格評定機構具備實施特定合格評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證明。 3.2申請人:正在尋求CNAS認可的機構。 3.3獲準認可機構:已獲得CNAS認可資格的機構。
4.1CNAS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開展認可活動,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申請人 和獲準認可機構。境外申請人可向CNAS提出認可申請,CNAS將采用統(tǒng)一的認可 要求對其進行認可。 
4.2境外申請人在以下或類似情況時可向CNAS提出認可申請: a)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認可機構不能提供申請人要求的認可范圍的認可; b)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未與CNAS簽署互認協議; c)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沒有相應的認可機構; d)申請人客戶特定要求,且該客戶不接受互認協議簽署方認可結果的等效性; e)當申請人在不同國家或經濟體設有分支機構時,申請人要求所有分支機構均 獲得CNAS認可; f)其他。 
4.3若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在申請人申請的范圍內未與CNAS簽署 相互承認協議,不論是否獲得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的認可,CNAS將按統(tǒng)一的要求對 申請人實施認可活動。
經申請人同意,CNAS: a)將申請人向CNAS提交認可申請的情況通告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 機構。 b)可邀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派員作為觀察員或評審員參加評 審,或舉行聯合評審以獲得雙重認可。 4.4.若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認可機構在申請人申請的范圍內與CNAS簽署了相 互承認協議時,CNAS應: a)詢問申請人是否了解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
b)建議申請人向所在國家或經濟體認可機構尋求認可,這樣將更具經濟性; c)通告申請人其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已與CNAS簽署互認協議,認可結 果是等效的。 如若申請人堅持向CNAS申請認可,CNAS將按統(tǒng)一的要求對申請人實施認可活 動,并經申請人同意: a)將申請人向CNAS提交認可申請的情況通告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 機構。 b)可邀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派員作為觀察員或評審員參加評 審,或舉行聯合評審以獲得雙重認可。 
4.5受理條件 境外申請人正式申請的受理條件與國內申請人相同。原則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請 書、質量手冊以及程序性文件等相關資料應為中文或英文
境外申請人的認可費用按CNAS-RL03《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guī)則》 中的相關規(guī)定繳納
1.1本文旨在規(guī)范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能力范圍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學、準確,同 時也有助于提高實驗室和評審組對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本文規(guī)定了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能力范圍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專業(yè)領域能力 范圍表述應參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該領域特定要求執(zhí)行。 1.3本文提到的認可能力范圍中的檢測標準應包含具體的檢測方法,不包含具體檢測 方法的判定標準不屬于認可能力范圍。判定標準如需申請確認應參照本文第6條款的 要求填寫。
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tài)聲明管理規(guī)則》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guī)則》 
3.1.1檢測對象是檢測活動所針對的對象、產品或產品類別,如空氣和廢氣、生活飲 用水、食品等。一般情況下,檢測對象不應超出檢測標準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也不應超 出實驗室實際開展的檢測活動的范圍,不應填寫為檢測參數。如檢測對象不應填寫為 “電磁兼容”、“環(huán)境試驗”等。 當依據標準為針對某一產品的標準時,檢測對象應填寫產品名稱;當依據的標準 為某一類產品的檢測方法標準時,檢測對象可填寫產品名稱或產品類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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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適用時,可將檢測對象分類后再具體表述。如建工領域可分為水泥及膠凝材料、 鋼材、外加劑、墻體材料、飾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內環(huán)境及 材料有害物質、建筑門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溫材料、結構工程、地基基 礎及土工等。 
3.2檢測項目/參數 3.2.1“檢測項目”指檢測活動所針對的產品屬性,可包含若干參數。該欄目不應填 寫為檢測對象。 3.2.2通常情況下,方法標準應明確表述涉及的檢測項目/參數,不應籠統(tǒng)的表述為 “全部/部分項目/參數”。為避免歧義,通常情況下,檢測項目/參數不應用縮寫表述 (如英文縮寫)。參見本文第3.1.1條款中規(guī)范表述的示例。 3.2.3成系列標準的通用要求含檢測方法時,通用要求應表述在能力范圍中。如果系 列標準的通用要求中規(guī)定的檢測項目/參數能夠代表系列產品的檢測內容,原則上應 將通用要求的檢測項目/參數展開表述,通常展開到標準的第一層即可,需要時應在 “說明”欄中填寫限制范圍。為避免重復,系列標準中具體產品對應的“項目/參數” 欄內可填寫“全部項目/參數”或“部分項目/參數”;當表述為“部分參數/項目”時, “說明”欄應明確“只測”或“不測”的內容。
3.2.4實驗室制定的方法、非標準方法以及含檢測方法的認證標準對應的項目/參數 應明確表述,不應填寫“全部/部分項目/參數”。 3.2.5不具備能力的項目/參數不應申請認可,如不具備能力委托其他機構檢測的項 目/參數(分包)不應填寫在能力范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