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條件評審
無機房客梯生產(chǎn)制造許可證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后,無機房客梯生產(chǎn)制造許可證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評審機構進行制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后,與評審機構協(xié)商確定現(xiàn)場評審時間,并必須將現(xiàn)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員到場,現(xiàn)場監(jiān)督評審工作質量。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制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并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xiàn)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制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并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jù)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jīng)其負責人批準后,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nèi)經(jīng)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nèi),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jīng)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xiàn)場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xiàn)場評審后15個工作日內(nèi),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后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jīng)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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