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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泰安可以申請專利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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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產品產地:2
  • 產品品牌:12
  • 包裝規(guī)格:2
  • 產品數(shù)量:1
  • 計量單位:2
  • 產品單價:1
  • 更新日期:2018-05-17 16:47:08
  • 有效期至:20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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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可以申請專利的類型 詳細信息

泰安可以申請專利的類型


  發(fā)明是指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專利的發(fā)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即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fā)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對發(fā)明的定義是:“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yè)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fā)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yè)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yè)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yè)上應用地可能性。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fā)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笮,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fā)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shù)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fā)明,可以稱為"小發(fā)明"。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與發(fā)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chuàng)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chuàng)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yè)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態(tài)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么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jié)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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