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最有名的律師事務所 熊偉律師論刑事案件請律師的作用 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力進行適當而有效的辯護。因為絕大多數(shù)嫌疑人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無所知或知之甚少,要么無理狡辯、要么頑固對抗,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同時,由于案發(fā)之后的恐懼、后悔、憤怒、沮喪、絕望等心理,嫌疑人很難清醒而理智地針對所指控的事實而進行自我辯護;特別是一些已經(jīng)被羈押的人,由于和外界無法溝通,其親屬又由于無法了解案情,對有利的證明材料往往無法收集,一開始就失去了有效辯護的基礎。
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都被投入看守所強制羈押,與外界無法進行交流(有時甚至包括生活以及其它方面的需求)。因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除了具體負責辦案的司法人員、律師能面對面地會見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人員是沒有這種權(quán)利的。如果聘請了律師,除了在法律上能給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幫助之外,還能起到和家人溝通的橋梁作用,對他們的心理能起到極大的安撫作用,這一點對他們相當?shù)闹匾?br /> 雖然按照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quán)進行自我辯護,他們的家人也可以做為辯護人出庭。但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卻往往被看作是不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tài)度不好、故意對抗法律的行為,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而他們的家人因為存在親屬關(guān)系,替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辯護言論往往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有的司法人員為了避嫌,拒絕與其親屬進行接觸。也就是說,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他們的親屬精通法律,但對司法機關(guān)來講,根本不起什么作用。這也就是一些律師被逮捕羈押之后,還得聘請其他律師為其進行辯護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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