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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yīng)]石竭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點評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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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產(chǎn)品品牌:東莞刑辯網(wǎng)
  • 包裝規(guī)格:無
  • 產(chǎn)品數(shù)量:1
  • 計量單位:普通
  • 產(chǎn)品單價:0
  • 更新日期:2014-04-28 14:19:11
  • 有效期至: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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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竭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點評故意傷害罪 詳細信息

石竭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點評故意傷害罪

     
 案情簡介: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1時30分許,在本市石碣鎮(zhèn)某某美宜佳士多店內(nèi),被告人張某某因為被害人袁某某站在其店門口妨礙其做生意發(fā)生爭執(zhí),

張某某用啤酒瓶仍向袁某某臉部至袁某某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袁某某所受傷勢是輕傷)。在場的群眾打電話報案,當日張某某被抓獲。

     
律師辯護: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熊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為出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依法積極為被告人張某某出庭辯護,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要點:一、本案事出有因,是因被害人袁某某妨礙被告人做生意而引起,是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fā)了本案,在量刑上與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應(yīng)有所區(qū)別,懇請法院從輕處理。二、被告人的行為屬于間接故意傷人,主觀惡性較小,雖不影響對其定性,但懇請法庭據(jù)此在量刑上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以往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無前科劣跡,是初犯、偶犯。四、被告人歸案后,積極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五、被告人張某某平時表現(xiàn)良好,孝敬父母,愛戴妻兒,遵守國家法律,依法經(jīng)營美宜佳士多店,為社會做貢獻。雖然本案事出有因,但被告人還是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愿意改過,愿意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懇請法院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以上辯護意見被法院全部采納。另外,在案件審理期間,律師積極促成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2萬元,被害人表示諒解,并且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因小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yīng)當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內(nèi)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請求本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張某某定罪處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視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能自愿認罪,且在本院審理期間,其家屬能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所提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視本案具體情節(jié)及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的悔罪表現(xiàn),考慮到被告人張某某家屬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東一法刑初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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